蔬菜大棚的法律规定
耕地上建大棚的法律依据?
耕地上建大棚的法律依据?
耕地上建大棚,需要理清三方面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应法律规定。
一是占用耕地建大棚,土地的利用属性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。
二是占用耕地建大棚,是用于利于农业生产设施还是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的种植或养殖。
三是占用耕地建大棚,是是临时性的生产配套设施还是永久性的非农建设,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。
附:《土地管理法》
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,可以利用荒地的,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,不得占用好地。
禁止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。
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
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、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、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由国务院批准。
此外:在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基农田保护条例》、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《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。
在农村建大棚需要办什么证件?
需要取得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,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实践中,可视具体情况而定。原则上,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、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,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。
一、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34条、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,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严格管理。因此,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。
二、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,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
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,国土部、农业部《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要求:
“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,在保护耕地、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,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、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严禁占用基本农田。确需占用耕地的,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,避免滥占优质耕地,同时通过工程、技术等措施,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。”
因此,蔬菜大棚、温室或看护房,若属于设施农业,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不得占用基本农田。
扩展资料:
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请提供如下资料:
1、 设施农用地申报表;
2、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;
3、 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,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“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”;
4、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,填写补充耕地方案;
5、 位置图(标明配套设施用途、用地面积、拐点坐标的现状图);
6、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。